野生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2020-04-02 来源:四川致高(天府)律所 浏览:893次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对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生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野生动物。尽管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9年就开始实施,但是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各地有关野生动物犯罪案例络绎不绝,如江西高院公布的“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是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的泥鳅,在养殖场设置了捕鸟网,后发现被捕鸟类22只,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金额共计16 000元。虽然被告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食用或者出售野生动物,但是其行为客观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应当受刑事处罚。笔者在近期也遇到了有关野生动物的一些咨询,咨询者捡到了一只受伤的长嘴鸟,不知道是何种品种,询问该如何处理?后经发现这种长嘴鸟是三有动物的一种。

  在日常生活中,这些情况是时有发生的,那么,当我们捡到不认识得小动物时,应该怎么办呢?

  1、做好相应的保护,查找相关信息。

  捡到不知名的小动物时,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因为不知道它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但我野生动物。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通过网络、百科全书等查找相关信息。

  2、联系相关部门,避免私自喂养。

  发现其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及时报警或联系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林业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防疫、医疗机构联系救治,不要随意自行处理;也不要私自进行喂养,国家禁止私自养殖保护动物,并且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那么,什么是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既包括自然野生状态下的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国际条约保护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一般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四)三有动物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这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像麻雀、中华蟾蜍等以前常见的野生动物,已经被列入了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私自捕捉超过20只就可以构成犯罪了。在2019年已有打麻雀被判刑的案例。

  国家对野生动物进行了如此严密的保护,违反了规定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但在实际的执行中,还涉及到市场监管根据情况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猎杀野生动物是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可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述江西高院公布的案例正是如此。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电话:028-63025580

邮编:61000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888号202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