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神圣的,但是《民法典》不该被误读

2019-12-27 来源: 浏览:4129次

  12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从它编纂至今一直受到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点关注,而当天下午一则从中国妇女报微博发出的消息以及某些居心不良的法律界人士的跟进,让微博的吃瓜群众陷入集体“被结婚”的恐慌情绪中,尤其是中国妇女报微博下面变成了大型拳击场,但是这个条文的删除以及其他被带节奏的条文的删改到底应该怎样看待,下面就是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的刘孙瑞律师带来的解读。

  一、草案拟删除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到底会不会带来“被结婚”?如果“被结婚”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目前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也就是说,如果我偷到了杨紫的身份证,然后拿着她的身份证再伪造了户口本去找民政局让民政局登记我俩为夫妻,是不可能的,因为女方不在场,民政局不会为我登记的。所以很多女生担心的自己身份证被偷或者被伪造然后就直接会“被结婚”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当然王一博、肖战也不用担心他们会重婚了。

  那么要是我在偷了杨紫的身份证伪造了户口之后,然后还找了一个跟杨紫长相差不多的小姐姐一起去呢,这种情况民政局确实有可能会为我们登记,如果这件事真的发生杨紫该如何救济呢?

  婚姻登记是一个行政行为,在我国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杨紫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这个行政行为。那么“民告官”是不是真的很困难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杨紫真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我结婚了,那么她去法院起诉撤销这个行政行为,是要做出婚姻登记的民政局来提供他们为什么要登记的证据,如果他们没法举证证明他们的行为合法,那么他们就会败诉,也就是法院会判决撤销这个登记行为,通常情况下民政局没法证明他们对虚假材料的真实性是严格审核了的,所以败诉的几率是很大的。

  另外我要说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现行婚姻法也没有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只是前一稿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但是到了现在的送审稿还是删了,保持跟现行婚姻法一致。

  综上所述,民法典施行后没有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的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有“被结婚”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且胜诉的几率是很大的,吃瓜群众没有必要因此而恐慌。

  二、草案删除了禁止代孕条款?

  答:首先无论是现行民法总则,还是前几稿的民法典草案都没有禁止代孕条款,所以不存在删除一说。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的时候确实在表决稿删掉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款,但是之前的计划生育法也没有该条款,只是在修订过程中有专家提出要将该规定加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是后面还是删了。

  而且我国一直是禁止代孕的,禁止代孕的规定在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该办法是有效的,所以这也是一个谣言,希望大家不要被带节奏了。

  三、草案规定了女性单身生育罚款?

  答:这一条也是谣言,目前几经修改的民法典草案都没有此规定,经过笔者查阅大量法规,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找到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未婚生育子女或者多生了的公民,无论男女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单只针对女性。而且国家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权益,如果女方遇到渣男然后未婚生育,那么自己一个人要如何保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毕竟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制度没法保护情侣关系。

  四、草案删除了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可单独给孩子改姓的规定?

  答:这一条在原来的草案里也没有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有“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这个条文应该这样理解:在离婚后如果子女变更姓氏,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不能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所以是可以变更姓氏的。但是如果因改姓发生纠纷,子女应当恢复原姓氏。这一条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离婚不影响任意一方对子女的监护人地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姓氏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比如当年王菲与窦唯离婚,窦靖童随王菲生活,后王菲与李亚鹏结婚,要是王菲与窦唯能协商达成合意,那么窦靖童改姓为王或者李都是可以的,但是一旦窦唯不同意自己女儿的改姓,而王菲强行改变女儿的姓氏,那么窦唯是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女儿恢复窦姓的。

  五、草案保留离婚冷静期制度?

  答:这一条从民法典草案审查开始就有很大的争议,到目前第三稿仍然得到了保留,在草案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国家角度设立此规定是考虑到现实中存在许多轻率、冲动离婚或者为了获得利益而假离婚的情况,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而新设立的制度。但是很多人提出既然设立了离婚冷静期,为什么不设立结婚冷静期。在笔者看来离婚冷静期是可以避免一些假离婚或者冲动离婚的情形出现,但是对于重婚、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没有进行区分,而且最近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提出了对这几种情况没有必要设立冷静期,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在此提出建议,可以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增设一项:如双方因前述(一)至(五)项原因申请离婚的,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的期限限制。

  婚姻是神圣的,两个家庭的结合应当慎重考虑。在经济发展的中国,不婚主义者也是越来越多,吃饭有外卖小哥,生病有保险小哥,甚至其他的需求都能够通过社会上的精细化分工解决。所以大家对于婚姻没有上一辈那样看重,而且媒体报道的一些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加深了新一代国人对婚姻的恐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一些媒体或者营销号甚至是国外势力利用中国编撰《民法典》来制造社会恐慌,加剧男女对立的理由。

  从目前民法典草案的条文来看,民法典的有关条文并未改变现有民事法律的主要规则,只是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以及对一些不符合时代的条文作了修改。而且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这是所有法律人的遗憾,因此民法典出台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于每一个像我一样的法律人真的不希望因为这样的谣言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续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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