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动态|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 公诉机关对其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18-05-31 来源: 浏览:656次

  2016年8月24日21时,廖某某与三名朋友在天府新区某奶茶店与四名被害人相遇,在奶茶店相遇后双方喝了奶茶各自骑车离开。因受害人与廖某某朋友之前就有矛盾,廖某某提出为朋友打抱不平收拾受害人,得到廖某某朋友的同意。后廖某某等四人尾随受害人,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后经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其中两名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4月9日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接受天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对未成年人廖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所当即指派高级合伙人文多多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廖某某家属取得联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前往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与本案承办检察员沟通案情。

  在对本案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后,承办律师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情节,结合其归案后的表现,向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廖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双流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于2018年5月11日做出对廖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承办律师高度认真及负责的执业态度获得了廖某某家属的高度赞扬。

  【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简介:

  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是成都本土律所进行突围和创新的先锋代表。近年来,北上广等地多家知名律所先后在成都开设分所,纷纷抢占成都市场,成都已经成为外地大所兵家必争之地。一场近乎颠覆性的深刻变革已在成都律师行业发生并延续,本土律所的突围迫在眉睫。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在深耕本地的基础上,逆流而上勇拓新路,在国家级新区“天府新区”成立天府分所。天府分所在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开展传统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的同时,创新性的开辟了PPP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联合护航服务、地方平台公司转型升级、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与存量资产价值发掘、投融资管理服务、破产管理服务和财富传承等多项特色业务,致力于拓展律师业务边界,力争成为成都法律服务界的领头军和标杆。

  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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