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2020-02-24 来源: 浏览:951次

  疫情防控期间正值关键时期,医护工作者、警察以及许许多多的人为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奋斗在一切,舍身忘我,但是还有一些人却在发“国难财”,干“昧心事”,我们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绝不能姑息,必须严惩不贷。接下来,带大家来看看,发生在疫情期间的那些法律案例。 
      一、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1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发现带有“K310”“NIOSH N95”等字样的口罩产品内有黑斑和较为明显的泥黄色痕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口罩均假冒伪劣产品,共计24800个,销售金额达8.3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2月3日哈尔滨警方破获一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摧毁销售窝点3处,涉案口罩30余万只,涉案金额870余万元。截至目前,这起案件是黑龙江省破获的疫情期间最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月8日,江门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伪劣口罩10.1万个、护目镜300个,涉案总价值60余万元。
       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全民战‘疫’的当下,郑重提示商家,勿越红线,若以身犯险,存侥幸心理势必追悔莫及。
        二、虚构事实、传播虚假消息
        海南警方接到举报有网民“于辰辰Barbie”自1月23日起连续发博文,自称因武汉来三亚导致染上咳嗽发烧症状,借此辱骂海南人民等不良信息,海南三亚警方迅速开展工作,查明信 息发布者董某某(男,21岁,湖北鄂州人,微博网名“于辰辰Barbie”)近期没来过海南,随即将线索和相关证据移交给湖北鄂州警方,鄂州警方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于1月29日将董某某查获。经审讯,董某某对其自己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供认不讳。目前,董某某因散布虚假信息被鄂州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
        1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吕某强在家中利用微信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散布“在运城市空港北区××小区内,四个从武汉回来的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烧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经查证,吕某强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吕某强予以行政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拘留、罚款;若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还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信息,我们应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网上消息要仔细辨别、理智分析,不冒然相信。如需了解疫情消息,则应以官方媒体、各级政府等官方平台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 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 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 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期间,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该及时就诊,有从湖北返乡或相关接触史的应及时报告,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哄抬物价
        2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相关线索对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春节期间销售的大白菜、油麦菜、菠菜、黄瓜等4款蔬菜多次超过1月19日的进销差价率,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已立案调查。
        1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委宣传部转办的网络舆情信息称“有网友通过微博举报哈尔滨市南岗区鑫岩岩仓买店高价销售95%酒精消毒液和口罩”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以每瓶49元的价格销售95%酒精消毒液,高于市场价超过200%,属于涉嫌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疫情期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等现象。要知道,这等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商家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发“国难财”。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电话:028-63025580

邮编:61000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888号202室

微信公众号